【CWM50新闻】银保监会罗艳君在CWM50保险资管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会上的讲话

近日,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(CWM50)召开“保险资管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与新规下的发展路径,机构合作模式探究”专题研讨会,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部副主任罗艳君围绕《保险资管产品管理暂行办法》发表观点,重点回答了保险资管产品从哪儿来、发展怎么样、未来将去向何方几个问题。以下为发言全文:


关于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说明


各位资管界的同仁:


上午好!


感谢吴行长对保险资管的关心和指导,也感谢人民银行对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》在起草过程中的指导,感谢50人论坛在第一时间策划组织了这次论坛。非常高兴能有这么多嘉宾共同参与和讨论。我想借此机会,就《办法》做几点简要的汇报和说明。重点回答几个问题:保险资管产品从哪儿来?发展怎么样?未来将去向何方?


一、《办法》的起草背景


1.保险资管产品从哪儿来?2006年以来,原保监会先后发布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,允许保险资管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、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,设立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(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)投资股票、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,这三类产品构成了保险资管产品的主要类型。保险资管产品创设的目的,或者说初心和使命,是为保险资金找出路、为实体企业对接长期资金,不是出于监管套利或是绕开某些规则的考虑。保险资管产品的认购资金相当一部分是保险资金,它从来就是保险公司的表内资金,不存在把表内搬到表外的意图。


2.保险资管产品的功能。三类产品的发行,为保险资金增加了长期投资工具,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资金。通过保险资管产品形式,保险资管公司不仅为母公司资金提供了保值增值的渠道,也为其他中小保险公司以及企业年金、养老金等类保险资金的安全稳健运用提供了中长期投资工具。


3.保险资管产品的监管。对于三类产品的监管,我们一直比较审慎,始终坚持制度先行的原则。主要考虑是,保险资管产品的认购方主要为保险资金,属于保险公司的表内资金;另一方面,保险资管机构的投资管理特别是风控能力需要逐步积累提高,步子不宜过快。在发行人条件方面,我们对保险资管机构实行严格的能力监管和牌照化管理;在产品审核注册方面,最初为逐单审批、核准,后来稳步推进产品注册登记;在交易架构方面,债权投资计划等产品明确了托管人、独立监督人、担保人等职责和机制;在风险管理方面,设置了行政责任人、专业责任人、风险准备金等风控岗位和手段。


4.保险资管产品的运行怎么样?总体看,保险资管产品作为保险资管机构为保险资金量身定制的投资品种,资金链条短、期限较长、杠杆率低,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、刚兑等问题。特别是债权和股权投资计划,直接对接实体企业项目,没有杠杆和资金池,资金端和资产端期限比较匹配。


5.对标资管新规的情况。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比较平稳,资管新规出台后整改压力不大,这一点各方是基本认可的。一方面保险资管产品发展比较规范,监管比较严格;另一方面,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,保险资管产品的委托人很多时候也同时是保险资管公司的大股东,这种双重身份也决定了保险资管产品的发展是非常稳健、审慎的。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信息,截至2019年3月末,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.6万亿元,占国内金融机构资管产品余额80万亿的3.28%。资管新规发布以来,保险资管产品在大资管市场中是规模、占比小幅微增的一个类别,未来也会保持稳步有序的发展。我们希望,保险资管产品与其他资管产品错位发展,是定位于私募、中长期、小而精的一个类别。


二、制定《办法》的主要考虑


《办法》制定的主要原则,在答记者问中有所阐述。一是坚持私募资管产品的定位。保险资管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,服务对象既包括保险机构,也包括社保基金、企业年金和高净值个人等合格投资者。二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。对照资管新规,从期限匹配、风险准备金、关联交易等方面弥补监管空白,细化了机构资质、投顾要求、产品运作、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,在投资范围、能力监管、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则。三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。对于投资者而言,丰富金融市场中长期的投资工具,服务好保险资金、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;对于企业而言,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,促进直接融资发展,为实体经济提供更高质量、更有效率的保险资管产品。四是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。《办法》作为保险资管产品的“母办法”,旨在落实资管新规,明确保险资管产品的共性要求,接下来会发布三类产品的配套通知,提出针对性的监管要求。


三、保险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


最近看一些分析和报道,发现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,也想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。


(一)关于保险产品与保险资管产品。保险产品,是向普通公众发售的风险保障产品,保费收入要计提责任准备金,是保险公司的表内负债,有偿付能力约束。保险业每年保费收入3-4万亿,都是销售保险产品入账的。其中长期寿险保单和年金险会有内嵌的预定利率,比如2.5-3.5%,4.025%,这部分是长期、复利、保证收益的,构成了保险的资金成本。保险资管产品,是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私募资管产品,按照信托原理“受人之托,代客理财”进行投资管理,属于保险资管公司的表外业务,不保本保收益。这些看上去都是理论问题,但是实践中,对于某些产品是否属于资管新规规范的范畴,还是会有不同的理解,实际上保险资管产品就是前述三类产品,不包括资产支持计划、保险私募基金,也不包括保险公司发的保障产品。


(二)保险资产规模和保险资管产品规模。2019年9月末,保险业总资产20万亿元,资金运用余额18万亿元,其中债券、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12万亿元,占68%;股票、股票型基金、股权等权益类资产4万亿元,占22%。从保险资产配置的角度看,保险资管产品是保险资金可投资品种之一。目前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(包括固收类、权益类和混合类)余额1.97万亿元,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比例为10.89%。这个比例实际上是逐步在下降的,2018年末为11.67%,因为保险资管产品的供给速度赶不上保险资产的增长速度。资管新规规范的保险资管产品为2万多亿,并不是18万亿。


(三)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方式。目前我国有保险公司190家左右,保险资管公司27家,绝大部分保险公司旗下都没有保险资管公司。18万亿保险资金中,保险公司自行管理的规模为4.5万亿,占25%;委托保险资管公司管理的规模为13万亿,占73%;委托基金公司、证券公司等业外机构管理的占2%。2012年以后,保险资金引入业外机构管理,几年来增速较快但规模较小。总的看,最懂保险资金特点的还是保险资管公司。


(四)保险资管公司的受托业务和产品业务。目前,保险资管公司管理的业内外资产14.34万亿元,其中,以账户形式管理的资金11.66万亿,占81%;以资管产品形式管理的资金2.68万亿,占19%。保险资管产品是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产品,也是其重要业务。


(五)保险资管产品的种类和持有人。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,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.68万亿元,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.24万亿元、股权投资计划0.12万亿元、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.32万亿元。从认购方看,保险机构持有74%,养老金、企业年金等非保险资金持有26%。


(六)保险资管产品的规模和期限。三类产品中,债权计划、组合类产品规模较大,近年来持续增长;股权计划非常审慎,目前约1200亿,占比较小。从期限看,债权计划平均期限7年,股权计划投向股权项目,长期存续。


(七)保险资管产品的交易架构。债权计划、股权计划大多投向交通、能源、水利等基础设施,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股票、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。保险资管产品对接的一些大项目,包括京沪高铁、南水北调、北京地铁、国产大飞机等,都是百亿级的重大项目。相比其他资管产品,保险资管产品确实是体量大、期限长,特别适合服务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。


从组合类产品的交易架构看,由于这个品种的发行起步晚、标准严,2016年就发文明确禁止了资金池、嵌套、转委托,所以与资管新规不一致的地方很少。


四、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


大部分已经在答记者问中予以说明。一是投资能力的监管。《办法》延续了对投资能力监管的成熟做法,按照先有基本能力再发产品的理念,重点考察保险资管机构在制度建设、内部风控、专业队伍、系统配置等方面的情况,从事前把控风险。二是产品的投资范围。《办法》根据投资者的不同,区分保险资金投资的产品和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产品,既管控好保险资金的投资,又保持与资管新规的衔接,体现监管一致性原则。三是产品的注册登记。对于债权计划和股权计划,延续注册制;对于组合类产品,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。从近几年简政放权的实践看,采用市场化的注册或登记机制,把产品价值和风险判断权交给市场主体,有利于提高产品发行效率,也有利于更好地落实事中事后监管。四是合格个人投资者。目前保险资管产品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募集,为保持与资管新规的一致,《办法》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可以向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非公开发行。五是组合类产品非标限额,与其他资管产品保持一致。


下一步,我们会认真研究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,推动《办法》尽快发布实施,同时争取早日出台三个产品的配套通知。希望保险资管机构以此为契机,发挥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优势,巩固和做强大类资产配置、固定收益投资、绝对收益获取等能力,不断提升专业化、市场化、国际化水平。谢谢大家!


2019-12-19 11:48